《死有余责》的解释

死有余责的解释
拼音: sǐ yǒu yú zé
sǐ yǒu yú zé
指虽死尚有罪责。 解释
  1. 虽死仍难辞其罪责。《新唐书.卷九四.侯君集等传.赞曰》:「侯君集位将相私谒太子,张亮养子五百人,薛万彻与狂竖谋,皆死有余责,又何咎哉?」宋.苏轼〈到昌化军谢表〉:「并鬼门而东骛,浮瘴海以南迁,生无还期,死有余责。」
来源:修订版
  1. 义参「死有余辜」。见「死有余辜」条。
  2. 此处所列为「死有余辜」之典源,提供参考。 《汉书.卷五一.贾邹枚路传.路温舒》夫狱者,天下之大命也,死者不可复生,者不可复属。《书》曰:「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。」今治狱吏则不然,上下相敺,以刻为明;深者获公名,平者多后患。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,非憎人也,自安之道在人之死。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,被刑之徒比肩而立,大辟之计岁以万数,此仁圣之所以伤也。太平之未洽,凡以此也。夫人情安则乐生,痛则思死。棰楚之下,何求而不得?故囚人不胜痛,则饰辞以视之;吏治者利其然,则指道以明之;上奏畏却,则锻练而周内之。盖奏1>当之成,虽咎繇2>听之,犹以为死有余辜3>。何则?成练者众,文致之罪明也。是以狱吏专为深刻,残贼而亡极,媮为一切,不顾国患,此世之大贼也。故俗语曰:「画地为狱,议不入;刻木为吏,期不对。」此皆疾吏之风,悲痛之辞也。故天下之患,莫深于狱;败法乱正,离亲塞道,莫甚乎治狱之吏。 〔注解〕 (1) 奏:古代臣下向皇帝上书或进言。 (2) 咎繇:音ㄍㄠ |ㄠˊ,相传为舜之臣,掌刑狱之事,善听狱讼。亦作「皋陶」、「咎陶」。   (3) 辜:罪、过错。
  3. 此处所列为「死有余辜」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 汉代路温舒,字长君,巨鹿东里人,为人勤学不倦。汉宣帝刚即位不久,任职狱官的路温舒就上书建议宣帝开仁德之心,减缓犯人的刑期。他认为天下至今不能太平,是因为狱官执法过于严苛,而秦朝之所以会灭亡也是因为这个缘故。和古代狱官相比,现今狱官太过草率不人道,因为他们一方面害怕执法有过失受到处分,一方面为了顺利结案,于是对捉到的疑犯行刑逼供,受不了刑求的疑犯只得勉强认罪。以这种不当手法取得的供词,即使最后是由咎繇来断案,也会认为人犯实在罪恶深重,连死都不足以抵罪。因此,他期望宣帝能够听取各方谏言,废除严苛的刑罚,让天下回归太平。「死有余辜」就是直接摘自典源的一个成语,用于形容罪恶深重,死都不足以抵罪。
来源:成语典

《死有余责》包含的汉字

  • 死sǐ丧失生命,与“生”、“活”相对:死亡。死讯。死刑。死囚。死棋。死地。生离死别。死有余辜。不顾生命:死志(牺牲生命的决心)。死士(敢死的武士)。死战。固执,坚持到底:死心塌地。死卖力气。无知觉:睡得死。不活动,不灵活:死结。死理。死板。不通达:死胡同。死路一条。过时,失去作用:死文字。极,甚:乐死人。dieend upmeet one's deathpass away生活笔画数:6;部首:歹;笔顺编号:135435
  • 有yǒu存在:有关。有方(得法)。有案可稽。有备无患。有目共睹。表示所属:他有一本书。表示发生、出现:有病。情况有变化。表示估量或比较:水有一丈多深。表示大、多:有学问。用在某些动词前面表示客气:有劳。有请。无定指,与“某”相近:有一天。词缀,用在某些朝代名称的前面:有夏。有宋一代。无没有yòu ㄧㄡˋ古同“又”,表示整数之外再加零数。无没笔画数:6;部首:月;笔顺编号:132511
  • 余(②余⑤餘)yú我:“余将老”。剩下来的,多出来的:剩余。余粮。余兴。余悸。余孽。节余。余生。余荫(指前人的遗泽,遗留的庇荫)。余勇可贾(gǔ)(还有剩余的力量可以使出来)。十、百、千等整数或名数后的零数:十余人。后:“劳动之余,欢歌笑语。”农历四月的别称。姓。beyond I more than over remaining surplus缺笔画数:7;部首:人;笔顺编号:34112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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