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以身试法》的解释

以身试法的解释
拼音: yǐ shēn shì fǎ
yǐ shēn shì fǎ
身:亲身,亲自;试:尝试。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。指明知故犯。 解释
  1. 明知违法,但仍故意触犯法律。【例】以身试法的人,绝对逃不过法律的制裁。
来源:简编版
  1. 不顾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《汉书.卷七六.王尊传》:「故行贪鄙,能变更者与为治。明慎所职,毋以身试法。」《文明小史》第六○回:「哼哼,他倒敢以身试法吗?」
来源:修订版
  1. 试,试探、考验。原指故意从事违反法令的事情,以考验为政者执行律令的能力与决心,后专指某人无视于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语出《汉书.卷七六.赵尹韩张两王传.王尊》。△「知法犯法」
  2. 《汉书.卷七六.赵尹韩张两王传.王尊》王尊字子赣,涿郡高阳人也。少孤,归诸父,使牧羊泽中。尊窃学问,能史书。……后上行幸雍,过虢,尊供张如法而办。以高弟擢为安定太守。到官,出教告属县曰:「令长丞尉奉法守城,为民父母,抑彊扶弱,宣恩广泽,甚劳苦矣。太守1>以今日至府,愿诸君卿勉力正身2>以率下。故行3>贪鄙,能变更4>者与为治。明慎5>所职6>,毋7>以身试法。」 〔注解〕 (1) 太守:职官名。汉时为一郡之长,统掌政、军、刑等事务。 (2) 正身:修身。 (3) 故行:旧有的行为。此指过去曾有贪鄙不法的行为。 (4) 更:改换。此指改过迁善。 (5) 明慎:审慎明察。 (6) 职:所职司掌管的事物。 (7) 毋:不要、莫。表禁止或劝诫之意。
  3. 据《汉书.卷七六.赵尹韩张两王传.王尊》载,汉代王尊,是位廉洁奉公、处事严明、不畏豪强的官吏。在他小时候父母亲过世后,就跟著伯、叔父,以帮人牧羊维生。他十分好学,牧羊之余,熟读史书,日后也因此而有机会担任官职。元帝时,他被擢升为安定太守,一上任就发出公告给所属县衙,告诫官吏要以身作则,当人民的表率,革除贪婪鄙陋的恶习,明察谨慎的尽守职责,不要无视法律尊严,而亲身去试探。后来「以身试法」演变为成语,用来形容无视于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
来源:成语典

《以身试法》包含的汉字

  • 以yǐ用,拿,把,将:以一当十。以苦为乐。以身作则。以邻为壑。以讹传讹。以往鉴来。依然,顺,按照:以时启闭。物以类聚。因为:以人废言。勿以善小而不为。不以物喜,不以己悲。在,于(指时日):“子厚以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卒,年四十七”。目的在于:以待时机。以儆效尤。文言连词,与“而”用法相同:梦寐以求。用在方位词前,表明时间、方位、方向或数量的界限:以前。以内。用在动词后,类似词的后缀:可以。得以。古同“已”,已经。太,甚:不以急乎?及,连及:富以其邻。笔画数:4;部首:人;笔顺编号:5434
  • 身shēn人、动物的躯体,物体的主要部分:身躯。人身。身材。身段。船身。树身。指人的生命或一生:身世。献身。亲自,本人:自身。亲身。身教。身体力行。统指人的地位、品德:出身。身分(f坣 )。身败名裂。孕,娠:身孕。量词,指整套衣服:做了一身儿新衣服。bodylifeone's conductoneself笔画数:7;部首:身;笔顺编号:3251113
  • 试(試)shì按照预定的想法非正式地做:试车。试图。试航。试问。尝试。试金石。考,测验:试场。试卷。试题。笔试。考试。口试。笔画数:8;部首:讠;笔顺编号:45112154
  • 法fǎ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仿效:效法。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法式。法帖。佛家的道理:佛法。法号。法轮。法像。法门。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:法师。法器。法事。指“法国”:法文。法式大菜。姓。笔画数:8;部首:氵;笔顺编号:441121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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